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87号申请执行人毛春富,男,195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津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被执行人贾树凤,女,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毛春富与被执行人贾树凤、天津市津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38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解决过程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38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晓勇
审判员 李春祥
审判员 李相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