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461号原告刘迪彪。被告刘建辉。被告XX。被告湖南天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迪彪与被告刘建辉、XX、湖南天赫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刘建辉、XX、湖南天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7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案外人刘友余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岳阳楼区五里牌办花板桥会的房屋产权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迪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刘建辉、XX、湖南天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7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登记在刘友余名下的房屋的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朝晖
审判员 彭莎莎
审判员 刘耀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严 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