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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6401号

原告王东元与被告贺江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东元,贺江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401号原告王东元。被告贺江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侯永利。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东元与被告贺江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王东元于2016年7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东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王东元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成熙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