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2执192号

王影申请张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影,张晓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王影,女,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双辽市。

被执行人:张晓辉,女,1958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王影与被执行人张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75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32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8日依据调解书来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192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刘凤华

审判员 : 陈 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孟祥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