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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161号

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娟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娟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被执行人王娟娟,女,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八里洲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娟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解决中,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晓勇

审判员  李春祥

审判员  李相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