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刑终168号原公诉机关保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凤祥,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09年1月任保德县义门镇南峁村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保德县,捕前住保德县。2015年7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保德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保德县看守所。保德县人民法院审理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凤祥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晋0931刑初8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凤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0年保德县义门镇政府给南峁村划分了1个危房改造指标。被告人王凤祥未按“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名额,将该指标自己占用,并按照当年危房改造的要求,与其哥哥王某1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以置换的方式改造,将危房改造需要的资料提供给保德县住建局,并于2010年11月25日领到危房改造补贴款11000元。被告人王凤祥没有实际履行与王某1签订的购房协议,且协议中由王凤祥购买的2间房屋已于2012年6月以王某1名义被同舟煤业征迁,并由王某1实际领取征迁补偿款。被告人王凤祥未按要求在南峁村张贴危房改造补贴公示,却向保德县住建局提供了虚假的危房改造公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保德县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及施方案证实,严格审批程序,按照“户主申请、张榜公示、群众评议、村委会申报、乡镇核查、住建局审批”的程序核准危房改造对象。2、王凤祥危房改造住建局留存的档案资料证实,①王凤祥2010年7月12日填写的保德县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②王凤祥申请书,子女多全部上学,住房有很宽裂缝。③王凤祥低保复制件,属因病无劳力户。④购房协议,2010年10月18日,在崔连成见证下,王某11将自己院内西房2间,共64平米的楼板房以2.8万元卖给王某1,并约定签字生效后付款8000元,2010年12月31日付款1.5万元,2011年12月底前付款5000元。⑤王凤祥户口复制件、妻子袁某户口复制件。⑥2010年7月15日南峁村委会-南峁村危房改造补贴公示,今年给予我村危房改造补贴指标一个,经村委、党支部及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一致同意由我村住房困难户王凤祥享受。参会人员签名,有王凤祥、王某12、王冒全、王某3、王某5、王某6、王某4、冀某、刘某。南峁村重大事项党员大会审议表、南峁村两委决策事项商议表、南峁村重大事项村民代表会(村民会议)表决表、南峁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决议事项公开内容登记表、南峁村重大事项支部会议提议表,填表人为刘某,同意王凤祥享受危房改造指标。3、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份王凤祥给我打电话说,政府给了他一个危房指标,如果要利用这个指标,就需要和你签订一个购房协议。当时我不在村,电话里同意了,王凤祥把购房协议写好找到我大儿子王某11,协议上的签字是我大儿子王某11签的字,协议上的详细内容不清楚。王凤祥没有给买房钱,所以这两间房在被征用前还是我的,后来以我的名义将那两间房征给了同舟煤业。4、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王某22008年被选为村委副主任,2010年确定王凤祥为该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户时没有开会研究,南峁村危房改造补贴公示中王某12是我自己本人签的字,当时确定王凤祥为危房补贴户时没有公示,当时支委、村委班子不健全,支委班子除村官刘某为代理支书外,没有成员,村委班子有村主任王凤祥、我、委员王某14。5、证人冀某证言证实,南峁村危房改造补贴公示中我的签名是本人所签,至于如何确定王凤祥为2010年危房改造户及签字理由年纪大,想不起来了。6、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0年在义门镇南峁村任代理支书,当时南峁村两委、支委成员有我和王某7,村委成员有王凤祥、王某2、王某14,还有村民代表(开始是10名,后增加至34名)。2010年确定王凤祥为保德县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户是否按程序开会、表决,公示我不清楚,但商议表、审议表、提议表、公示表中我的签字是本人的,当时王凤祥拿着南峁村危房改造补贴公示让我签字,我看到上面参会人员签名表中有其它村干部和部分村民代表的签字,所以我也签了字。当时支委肯定没有开,村委和村民代表是否开会我不清楚。7、证人王某3、王某4、王某5证言证实,2010年南峁村确定王凤祥为当年的危房改造补贴户是否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并不清楚,危房改造补贴公示中签名不是本人笔迹。8、证人王某6证言证实,2009年换届时王某6被选为村民代表,2010年确定王凤祥为危房改造补贴户有无开会研究、公示,我不清楚,但王凤祥打电话提过此事,我没有反对。9、证人王某7、王某8证言证实,2010年南峁村危房改造名额确定时,没有开过村民代表大会或两委班子会议,确定王凤祥取得名额时也没有公示过。10、证人王某9、王某10证言证实,二人是南峁村村民代表,不知道2010年王某1占用危房改造指标是否开过会,也不知道王凤祥占有该指标,没有见过公示。11、证人王某11证言证实,王某11不记得和王凤祥有过买卖房的事实,但购房协议中是王某11本人所签,具体情况需找父亲王某1核实。12、被告人王凤祥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2009年1月5日当选南峁村村委会主任,2011年选为义门镇人大代表。2010年义门镇政府给了南峁村一户危房改造指标,当时我住的房是危房,也是低保户,我就给村委会副主任王某2、委员王某14打过电话说过此事,王某2和王某14同意我占用这个指标,还和村民代表王某4、王某6、王某5、冀某、王某3说过此事,他们几个人也同意,我也和村支书刘某说过此事,刘某也同意此事,然后就把这个危房改造指标用了。当时要求不严,所以就没有公示,也没有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因为村委副村长开大车在外,委员王某14在神木照料工程不在。全村共520人左右。当时两委班子成员,支部只有镇政府任命的支书刘某一人,村委有我本人,以及村委会副主任王某2,委员王某14等三人。相关人员的签名捺印是回来补签的,有的是本人签的,有些不会写字是我替签的。当时危房改造只有两种办法,一是进行选地址修新房,二是进行买房,因为我当时批不下手续,我就和我哥王某1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购房协议是崔连成按照我的意思起草的。2010年11月25日,我凭此购房合同在保德县住建局领取了房屋改造补贴款11000元,我打了11000元的领条,当时镇政府副镇长孙小东扣了我500元管理费,实际我领到的是10500元。2010年10月份,购房后,因为我的家人都在县城租房,回到村里在我哥哥王某1的家吃住也方便,又付不起钱给我哥,所以,我一直没有搬到买的房里住,后来自己盖了一间水泥砖房。2012年,我和哥哥王某1签订购房协议后,直到2011年同舟煤矿进行征地时,我一直未支付我哥哥购房款,所以我和我哥说,我也不占你便宜了,还是你去和煤矿进行征地吧。后来我哥就把房征出去了,征地补偿款也是我哥王某1领取的。具体领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我哥与我没有债务关系。另有保德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保德县住建局出具证明,户籍证明,保德县住建局2010年危房改造相关文件,补贴款凭证及领条,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保德县义门镇危房改造任务分解情况统计表,同舟煤业采矿临时用地拆迁补偿登记表等证据予以佐证。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凤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符合危房改造置换条件,虚构危房改造补贴公示和向王某1购买2间房屋的事实,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1100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凤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凤祥辩解意见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凤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王凤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王凤祥的犯罪所得1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凤祥不服,以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购房是事实,有相关购房合同为证,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凤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符合危房改造置换条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1100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上诉人王凤祥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查,其虽与他人签订过购房合同,但并未实际履行,协议中由王凤祥购买的2间房屋已于2012年6月以王某1名义被同舟煤业征迁,并由王某1实际领取征迁补偿款。且王凤祥未按要求在南峁村张贴危房改造补贴公示,却向保德县住建局提供了虚假的危房改造公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郎丽英
审判员 侯 亮
审判员 赵 耀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