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7民初6969号

潘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顾超,范丽华,潘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6969号原告顾超,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范丽华,女,195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萍,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莹,女,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潘章玉,男,194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超、范丽华与被告潘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超、范丽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7.5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虹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汉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2016)沪0107民初6969号案引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