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三威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尽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所有的浙K×××××号、浙K×××××号汽车(查封价值:224865.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蓝天辰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虞亦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