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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2029号

王志宾与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志宾,唐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029号原告王志宾,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唐勇,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宾诉被告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宾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宾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宾撤回起诉。

审判员  罗宝珊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易斯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