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029号原告王志宾,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唐勇,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宾诉被告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宾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宾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宾撤回起诉。
审判员 罗宝珊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易斯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