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102刑初187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住潮州市湘桥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8日被抓获,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日被逮捕,同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5月27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润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自2015年2月份开始,从一外省人(身份不明,在逃)处获得接受“六合彩”投注的赌博网站“宝勝”的代理级别账号“m7093[2]”以及会员账号“m5519[19]”。随后,被告人谢某某与同案人合作经营代理账号“m7093[2]”,为赌博网站充当代理,并利用会员账号“m5519[19]”接受违法人员罗某群、黄某銮、卢某生等人投注参赌,从中非法获利。2016年3月8日,公安机关在潮州市湘桥区桥东街道东湖麒麟南11栋104房抓获被告人谢某某,至被抓获止,代理账号“m7093[2]”共接受投注人民币432105元,会员账号“m5519[19]”共接受投注人民币79886元。综上,被告人谢某某通过上述两个账号接受他人投注共计人民币51199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銮、卢某生等的证言,有检查证及笔录、现场照片、投注单、证据保全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破获经过、说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文书等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刑罚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视谢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及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及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黑色小米牌手机一部、三星牌手提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婕莹
人民陪审员 陈壮培
人民陪审员 翁克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