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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保888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与江门市蓬江区飞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刘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江门市蓬江区飞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刘卫东,孙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8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二路102号。负责人邓波。委托代理人黄世杰,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志平,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门市蓬江区飞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亭园村邓家垄工业区的厂房(自编003)。法定代表人孙晶。被告刘卫东,男,汉族,1975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孙晶,女,汉族,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与被告江门市蓬江区飞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刘卫东、孙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3458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345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40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告江门市蓬江区飞驰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刘卫东、孙晶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

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健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