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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执9-1号

罗云轮与陈代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云伦,盐津县华余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陈代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执9-1号

申请执行人:罗云伦,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住盐津县盐井镇。

委托代理人:牟成源,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盐津县华余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津县牛寨乡。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陈代华,男,汉族,1956年12月10日出生,住盐津县牛寨村。关于罗云伦申请执行盐津县华余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陈代华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昭中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连带支付罗云伦煤矿关闭补助款72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340元、执行费63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盐津县华余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陈代华现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6执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审判员 : 曾 猛

审判员 : 何 辉执行员 :鲁洪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秦永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