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2民初348号原告李思绮。委托代理人张春菊。被告徐晓薇。
原告李思绮诉被告徐晓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思绮委托代理人张春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晓薇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思绮诉称,2014年5月27日,原告李思绮与被告徐晓薇签订了《循环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额度为1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违反协议约定的内容,且没有及时归还款项,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循环借款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8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即2015年2月10日至本金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晓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5月27日,原告李思绮与被告徐晓薇签订编号为冀C72Y14156的《循环借款协议》一份,载明:“……鉴于:1、甲方有一定的资金需求。2、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循环借款。3、丙方为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搭建一个安全、透明、便捷的网络借款交易平台‘达飞移动支付’,丙方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为借款人提供借款咨询、借款评估、借款方案设计、借款资金推荐及借款管理等服务。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第一章借款条件第一条循环借款1、甲方可申请借款的一定金额(以下称借款额度)为¥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额度内单笔借款的金额以乙方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向甲方专业账户汇款记录和凭证为准。……第二条申请借款方式甲方需填写借款申请表,乙方对甲方进行信用评估,甲方的信用情况经乙方确认同意的,丙方将为甲方开通‘达飞移动支付’的账户,甲方借款需下载并安装‘达飞移动支付’客户端,通过该客户端进行每次借款申请、还款申请等事项的操作。第三条借款额度有效期1、借款额度有效期(以下称‘额度有效期’)指,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4、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甲方专用账户收到单笔借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但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自款项汇入甲方专用账户之日起90个自然日),且任何一笔借款的到期日不得迟于借款额度有效期届满日。……第二章循环借款合同条款第五条借款发放和支付1、乙方发放借款系通过授权丙方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支付指令完成。甲方申请单笔借款后,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借款申请审核通过的,丙方将根据乙方授权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指令放款;……3、预期收益率:乙方发放借款后可能享有的预期收益率为2%∕月。第六条甲方专用账户甲方用于接受借款及还款的账户信息如下:户名:徐晓薇,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秦皇岛燕大支行营业室,开户账号:62×××16。第七条还款1、甲方还款系通过授权丙方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出指令,将其专用账户中的款项扣划至乙方账户中得以实现。……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违约规定……2、若甲方在借款额度内单笔借款期限超过90日或未能在借款额度有效期届满日偿还全部款项的,均视为违约,应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每天按照每单笔逾期借款剩余本金的5‰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该笔借款应还款项全部结清之日止)……5、甲方违反本协议陈述与保证条款的,乙方、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提前收回应还款项,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借款额度的50%,若甲方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丙方将保留向有关机关举报的权利。……。”原、被告均在合同上签字并捺手印确认,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确认。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2月10日,徐晓薇指定账号中收到易智付汇款共计99800元。2016年6月16日,原告李思绮提供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2014年5月27日原告李思绮与被告徐晓薇签订《循环借款协议》。双方合同中约定被告徐晓薇借款、还款都是通过授权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下称达飞公司)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即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易智付公司)发出指令完成。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2月10日,依据《循环借款协议》原告授权达飞公司向易智付公司发出指令,指令易智付公司将原告李思绮出借资金共计99800元打到借款人被告徐晓薇62×××16卡上,易智付公司按指令完成了全部转款任务。该99800元转款资金属于原告李思绮所有,故原告李思绮按照协议履行了出借义务。”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在证明上盖章确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循环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对账单、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原告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被告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98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被告偿还完全部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徐晓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思绮借款人民币998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被告偿还完全部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徐晓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翔宇
人民陪审员 张丽艳
人民陪审员 高永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代
书 记员 付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