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152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狮山路99号。负责人冯怡,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辉荣,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刘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偿还所欠款项为由,于2016年6月27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2元,减半收取845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担。
审判员 程英卫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姚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