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17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庆竹。
法定代理人:任玮,无固定职业。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河北村民委员会。代表人:任厚政,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承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庆竹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河北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燕华
审 判 员 栾建伟
代理
审判员 王莉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