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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703号

吴云芝与上蔡县万象中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云芝,上蔡县万象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703号申请执行人吴云芝,女,汉族,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上蔡县万象中学,机构代码06267127-2。法定代表人方相臣。本院(2016)豫1722民8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上蔡县万象中学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吴云芝借款3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云芝在审理过程中已申请对被执行人上蔡县万象中学银行存款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上蔡县万象中学的银行存款3446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华彬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洪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