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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民初1163号

雷振超、祁斌诉李美泵、徐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雷振超,祁斌,李美泵,徐保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1163号原告雷振超,男,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原告祁斌,男,陕西省宁强县人,汉族。被告李美泵,男,汉族。被告徐保明,男,汉族。

原告雷振超、祁斌诉被告李美泵、徐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后,本院依据原告雷振超、祁斌提供的被告李美泵、徐保明的送达地址无法给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振超、祁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64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栋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薛兆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