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1163号原告雷振超,男,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原告祁斌,男,陕西省宁强县人,汉族。被告李美泵,男,汉族。被告徐保明,男,汉族。
原告雷振超、祁斌诉被告李美泵、徐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后,本院依据原告雷振超、祁斌提供的被告李美泵、徐保明的送达地址无法给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振超、祁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64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栋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薛兆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