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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财保20号

张邢氏、王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邢氏,王飞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财保20号

申请人:张邢氏,女,195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山东省单县。

被

申请人:王飞,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申请人张邢氏与被申请人王飞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邢氏为保证其权利的顺利实现,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王飞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王飞)予以扣押,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予以担保(申请人张邢氏投保的保险单号1026119192016000016)。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邢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将被申请人王飞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王飞)扣押于单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停车场内(扣押期限自2016年7月4日至2017年7月4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广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耿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