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4878号原告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23号蒲田大夏6-8,组织机构代码67336746-4。法定代理人刘海波,主任。委托代理人徐菁,女,该律师事务所员工。被告蔡长洪,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2月24日,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蔡长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吴 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马铭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