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3495号申请执行人陈菊妹被执行人方子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0020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方子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子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子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方子林(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2#钞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朝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