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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05-1号

王长宁、武汉兰青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长宁,武汉兰青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兰青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门诊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审判长    合议庭拟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05-1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宁,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美籍华人,护照号码:103960879,现住址:2Woburnst.Andover,MA01810USA。被执行人武汉兰青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家华,该××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兰青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门诊部,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负责人:吴金莲,该部主任。王长宁与武汉兰青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兰青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门诊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武汉中民外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长宁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本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已生效,被执行人武汉兰青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刘俊松的人民币247416.08元债权及利息已进入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兰青肿瘤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157号一案中所得款项人民币247416.08元及其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风

审判员晏钢

审判员芦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严继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