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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执恢652号

申请执行人陈蓉与被执行人张毅明、杨会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蓉,张毅明,杨会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恢652号

申请执行人:陈蓉,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张毅明,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杨会菊,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系张毅明之妻)。申请执行人陈蓉与被执行人张毅明、杨会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清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朱腾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