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恢652号
申请执行人:陈蓉,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张毅明,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杨会菊,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系张毅明之妻)。申请执行人陈蓉与被执行人张毅明、杨会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清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朱腾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