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3刑初175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某,男性,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柏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5日下午,金某彪(另案处理)打电话到被告人邹某某要其帮忙办点事情。然后金某彪、邹某某等人分别坐着黑色大众、银灰色北京现代等四辆车来到灰埠镇街上搜被害人熊某敏,当车辆行驶到城管队附近时,金某彪发现熊某敏驾驶赣C3A756越野车,后金某彪乘坐的黑色大众轿车对熊某敏的车辆截停,紧跟着邹某某乘坐的北京现代车子堵住熊某敏车子的后面,截住后邹某某等四人手持柴刀从车上下来,下来后金某彪指使邹某某等四人手持柴刀对熊某敏的车辆进行砍砸,砍了一会后熊某敏也手持柴刀下车,邹某某等人见状分别上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车损价值为人民币23690元。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5日下午,金某彪(另案处理)打电话到被告人邹某某要其帮忙办点事情。然后金某彪、被告人邹某某等人分别坐着黑色大众、银灰色北京现代等四辆车来到灰埠镇街上搜被害人熊某敏,当车辆行驶到城管队附近时,金某彪发现被害人熊某敏驾驶着赣C3A756越野车,后金某彪乘坐的黑色大众轿车将被害人熊某敏的车辆截停,紧跟着被告人邹某某乘坐的北京现代车子堵住被害人熊某敏车子的后面,堵住后被告人邹某某等四人手持柴刀从车上下来,下车后金某彪指使被告人邹某某等四人手持柴刀对被害人熊某敏的车辆进行砍砸,砍了一会后被害人熊某敏也手持柴刀下车,被告人邹某某等人见状分别上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车损价值人民币23690元。案发后,被害人熊某敏与金某彪达成了和解,金某彪赔偿了被害人熊某敏经济损失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熊某敏的谅解。被害人熊某敏对被告人邹某某及金某彪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后因金某彪与被害人熊某敏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熊某敏撤回了对被告人邹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供述了2015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金某彪打电话跟他说,要他帮忙去办点事,他同意了,金某彪就叫他到七星宾馆等,到了七星宾馆门口已经有两辆车(一辆黑色大众、一辆现代车)、七八个人在等了,金某彪也在七星宾馆,他就问金某彪去办什么事,金某彪讲去灰埠找熊某敏,然后他们就坐这两辆车从高安到了灰埠,他坐另一辆现代车,他一上车的时候后排座位底下就有四、五把钢管焊接的柴刀。到了南街车站圆盘处等人,又有一辆马6车子和一辆商务车开过来了,他们一共有四辆车从高安到灰埠,到了灰埠后,金某彪开的车子走在最前面,他们的车子跟在后面,一直在灰埠街上乱搜,搜到灰埠一条街上的时候,金某彪的车子突然堵到一辆黑色车子前面,他们的车子就停在黑色车子后面,金某彪开的那辆车子下来两、三个人,手上拿了柴刀,他坐的车子上也下来两、三个人,他也拿刀下车了,他走到金某彪车边问:“是他(意思是指熊某敏)么?”,金某彪讲:“是,砍他。”,他就用柴刀往熊某敏车子砍了过去,砍在车子前挡风玻璃等部位,和他从车上下来的人也用刀朝熊某敏的车砍了过去,此时熊某敏也拿了一把柴刀从车上下来了,下来后熊某敏就用刀来追他们,他们就都上了车,直接开车回到了高安的事实。2、同案人金某彪的供述,供述了2015年6月份,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他在高安街上跟他朋友“飞呀子”在一起玩,期间“飞呀子”接到一个电话后就让他一同去灰埠走一趟。后面“飞呀子”还叫了另外两个人,他们四人就开车去了灰埠。到了灰埠后“飞呀子”自己开着车在灰埠“锦惠渠”发现了一辆黑色的雪佛兰轿车,“飞呀子”加速超了那辆雪佛兰,最终在灰埠城管队门口截停了那辆雪佛兰。截停车后,“飞呀子”对车上的两个人说:“就是他,下车。说完后,车上的两个人一人带着一把刀下了车,其中一个人拿着刀站在雪佛兰轿车驾驶室旁边同司机说话,没过多久雪佛兰司机也下了车并拿了一把刀,他看清了雪佛兰司机就是他们灰埠的熊某敏。熊某敏下车后拿着一把刀追着从“飞呀子”车上下来的两个人,“飞呀子”看到后也下了车,后面“飞呀子”带来的两个人拿着刀往熊某敏的车上砍,被熊某敏追到副驾驶室旁边后的一个人拿着刀对着副驾驶室车门的玻璃砍去,另一个人也拿着刀对驾驶室车门的玻璃砍去,“飞呀子”当时在外面看到两个人砍了熊某敏的车后就对他们说了句:“上车”,说完后砍车的两个人就上了车,“飞呀子”也上了车发动车子往高安方向逃离,熊某敏也上车追他们,追了没多久就没追了的事实。3、被害人熊某敏的陈述,陈述了2015年6月15日晚上8时许他一个人刚好开着车子走到灰埠镇城管队门口,这时有四辆车子朝他开过来,有两辆车子超到他车子前面去了,将他车子拦住了,从前面的两辆车下来了十几个年轻人都手持钢管焊接的柴刀站在他车子前面。这时这十几个年轻人手持柴刀朝他车子走过去,他摇下车窗玻璃对着这些年轻人说:“做什么?”,这时其中一个年轻人问谌虎彪说“砍还是不砍”。谌虎彪对着这个年轻人说:“肯定砍过去。”谌虎彪说完后,这些年轻人手持柴刀朝他车子砍了过来,他发动车子往前走,在往前走的时候他将前面的两辆车子撞开了,撞开后他驾驶车子往前走了一段他从车上下车了,去追他们,在追的时候他看到当时他车子的后方位也有两辆车,这些年轻人分别上了这四辆车离开了,他也开车离开了,离开后他就报了警。他车子的前后挡风玻璃,后车窗玻璃,副驾驶室车门等部门被砍烂了的事实。4、证人谌某翔的证言,证实了昨天(2015年6月15日)晚上他和金某根在城管队值班,大概是7:30分钟,他们听到外面“啦”的一声响,是玻璃破碎的声音,于是他们两人走到城管门口,他看到一个年青人提着一把焊接的直刀往粮行方向跑,紧接着就看到熊某敏的雪佛兰(车号赣C3A576)越野车飞快的速度往粮行方向开,在张伍家私的门口车子“砰”的一下撞到一辆商务车,商务车马上调头,他看到是一辆别克商务车后面已经撞瘪了,雪佛兰越野车也调头在追,在信用社门口他听到“砰”的一声撞车的声音,后来他和金某根看到马路上有三把焊接的直刀就捡起来并交到了派出所的事实。5、证人谌某开的证言,证实了2015年6月15日19时30分许他正在灰埠镇城管队二楼临街的房间休息,他通过窗户往外看到一辆黑色车子停在城管队门口的路上,黑色车子后还停了一辆白色车子,白色车子上下来了三个年轻人提了钢管焊的长刀,其中有两个人用刀往黑色车子后挡风玻璃砍了两刀,把黑色车子挡风玻璃砍碎了,另一个年轻人绕到车子右侧走了,应该也是砍车,这三个人砍了两、三刀后就上车走了的事实。6、证人金某根的证言,证实了昨天(2015年6月15日)傍晚,他在灰埠城管队值班,在值班室听到有砸玻璃的声砰砰响,他跑出大队大门,看到马路对面的人行道上有一个后生提着刀往北即灰埠一中方向上跑,马路往北方向约50米左右地段,有三部车子头朝北,前面两部车子砰的一声撞了一下,最头的一部撞后掉头经过他大队往南跑了,第二部车也掉头追了一下,往芦圩方向走了,第三部车子往灰埠一中方向走了,等车子离开后,他和谌翔分别捡到了一把、二把砍刀。最头的一部车是灰色商务别克车,中间的一部在掉头时他看到是熊某敏在开车,车身都烂了,车玻璃也烂了的事实。另有辩认笔录和辩认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车辆损坏照片、现场平面图及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事生非,伙同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邹某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对其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已得到了赔偿,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邹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生如下:被告人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明
人民陪审员 付文建
人民陪审员 胡 骄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姚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