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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执57号

三明市晋明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国益隆盛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3-20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明市晋明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国益隆盛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德瑞微珠工贸有限公司,刘旭,田雪,林廷铸,林蕾,刘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执57号移送执行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三明市晋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崇桂新村53幢一层1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5957830—5。法定代表人林廷铸。被执行人福建国益隆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6019579—9。法定代表人刘旭。被执行人福建德瑞微珠工贸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沙县金沙管委会4楼。组织机构代码证58958589—9。法定代表人陈德三。被执行人刘旭,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田雪,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林廷铸,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林蕾,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刘勇,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三明市晋明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国益隆盛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德瑞微珠工贸有限公司、刘旭、田雪、林廷铸、林蕾、刘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本案判决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55985元以及执行费74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移送执行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的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三明市晋明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国益隆盛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德瑞微珠工贸有限公司、刘旭、田雪、林廷铸、林蕾、刘勇支付的案件受理费55985元以及执行费740元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本案将依法定程序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赵东闽

代理

审判员  刘仙桂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余春燕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不予受理;(三)驳回起诉;(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