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998-1号原告陈某,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闫某,男,1953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冯某,女,1954年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闫某、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原告陈某的申请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5)松民初字第799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闫某在林西森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股权。现原告陈某于2016年7月4日以与被告闫某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本院解除对被告闫某在林西森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股权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闫某在林西森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股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刘志峰
审判员郭文秀
人民陪审员丁玉芳
二O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张宇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