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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辖终909号

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德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德团,赵春娜,河南振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辖终9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XX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团,男,汉族,1952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原审被告赵春娜,女,1980年10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原审被告河南振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上诉人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德团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7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及上诉人住所地均在上诉人住所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被告赵春娜、河南振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在郑东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郭凤彩

审判员  陈丕运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