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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130号

徐学根与张全根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130号徐学根,男,汉族,1962年12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五龙镇渔村***号。张全根,男,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五龙镇岭南村**号。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沁河镇北园村村民委员会,汉族,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沁河镇北园村。

法定代表人:陈少宏徐学根申请张全根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劳民初字第18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沁源县沁河镇北元村村民委员会未能自动履行,且需要执行的财产现在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委托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81执13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