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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第69号

陈雪生与刘强、刘品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雪生,刘强,刘品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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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第69号申请执行人陈雪生,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强,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品培,男,1948年5月5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陈雪生与被执行人刘强、刘品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3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返还申请人65万元欠款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权属登记记录��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但短时间内难以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6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李 琳执行员 彭跃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