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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4874号

杨海亮与上海雪泽服饰有限公司、裴明富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海亮,上海雪泽服饰有限公司,裴明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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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4874号原告杨海亮,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雪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裴明富,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亮诉被告上海雪泽服饰有限公司、裴明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海亮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海亮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建雷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姚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