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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956-1号

申请人张雯与被执行人黄炜斌离婚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雯,黄炜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956-1号申请人张雯,女,汉族。被执行人黄炜斌,男,汉族。申请人张雯与被执行人黄炜斌离婚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炜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黄炜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洋

代理

审判员  连品方

代理

审判员  冯文瑞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小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