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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5民初266号

刘德启与李右兵、陈长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德启,李右兵,陈长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5民初266号原告刘德启,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生,江西省崇义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被告李右兵,男,汉族,1960年2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被告陈长林,男,1968年9月8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启诉被告李右兵、陈长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右兵、陈长林退还了原告押金,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依法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刘德启承担。

审判员  刘伟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扶书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