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2288号申请执行人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葛海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0117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葛海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葛海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葛海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葛海明(证件号码:)在招商银行宁波分行的62×××03的存款人民币5108186.6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 挺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柴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