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执51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上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北集坡曹庄村。法定代表人牛彬,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西长治县振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县西火镇振兴区。法定代表人关庆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终37号民事裁定书和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长治县振兴煤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长治县振兴煤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长治县振兴煤业有限公司存款14058921.05元(含执行费81377.5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曾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