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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执51号

泰安市上吉物资有限公司与山西长治县振兴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泰安市上吉物资有限公司,山西长治县振兴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执51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上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北集坡曹庄村。法定代表人牛彬,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西长治县振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县西火镇振兴区。法定代表人关庆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终37号民事裁定书和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长治县振兴煤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长治县振兴煤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长治县振兴煤业有限公司存款14058921.05元(含执行费81377.5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曾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