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404行初30号原告珠海市东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园屏东二路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钱少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端安,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锋,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康宁路66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辉,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享昌,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金长青,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邝凤转,女,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权顺斌,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东立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邝凤转不服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东立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东立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东立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德玉
代理
审判员 吴郁郁
人民陪审员 苏利群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