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民终62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文秀,公民身份号码×××,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西纬九路北40号楼07。法定代表人吕双涛,系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1697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西街北31号。负责人,张邦。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徐文秀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伊金霍洛西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徐文秀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征求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徐文秀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文秀作为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且已经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文秀撤回起诉。
二、撤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6〕内0602民初1189号民事裁定。
审判长 王学军
审判员 杨瑞华
审判员 倪志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