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89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财生,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蔡鸿明,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2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财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财生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张财生驾驶闽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搭载被害人赖某1由西向东行驶至广州市绕城高速东行183.2公里路段时,因制动距离不够车头追尾碰撞其前方由被害人蓝某驾驶的超过核载质量(超载率为15.3%)并且低速行驶的粤A×××××号中型普通货车车尾左侧,结果造成被害人赖某1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系因胸腹部脏器损伤而死亡)、两车及道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财生在现场投案自首。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财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财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提出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2.承担事故主要责任;3.赔偿被害人家属但未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财生有期徒刑二年以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财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是自首;2.被告人负主要责任,不是全部责任;3.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之所以没有取得谅解,是因为被害人一方过分无理要求;4.被告人悔罪态度好;5.被告人所在的南塘村委同意在被告人缓刑期间对其进行监管。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内量刑并宣判缓刑。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财生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预赔偿被害人家属20余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及视频截图;110警情信息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害人赖某1的身份材料及死亡医学证明书;被害人蓝某身份材料及驾驶证;被告人张财生驾驶证;两辆涉案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漳州龙厦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上深扬声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漳州龙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张财生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穗公交(高二)鉴(尸)字[2015]01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车速)、闽E×××××号江淮大货车运载质量说明、粤A×××××号解放中货车运载质量说明;被害人蓝某的陈述;证人刘某、赖某2的证言;被告人张财生的供述;被害人家属赖某2、蔡某出具的收条、银行明细清单;被告人张财生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财生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财生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张财生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张财生的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悔罪态度及赔偿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财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璇炜
人民陪审员 邝振英
人民陪审员 郭志雄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叶婷婷刘秋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