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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1民特3号

五指山嘉德源典当有限公司与李崇正、王雪霜典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五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五指山嘉德源典当有限公司,李崇正,王雪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9001民特3号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琼9001民特3号 申请人五指山嘉德源典当有限公司,现住五指山市海渝北路水务局商务楼106-107铺面。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德才,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翠霞,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崇正,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申请人王雪霜,女,黎族,*年*月*日生,住*。 申请人五指山嘉德源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德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帅英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嘉德公司称,2010年1月27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房产典当合同》,约定两被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王雪霜名下位于五指山市解放路工会商住楼505房作为抵押物向申请人典当借款,典当金额(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0年7月26日止,典当综合服务费为月3.5%,借款月利率为0.5%,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归还当金。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典当本金、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际债权的费用等,如两被申请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典当本金、利息等即构成违约,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总额的0.2%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借款。2015年1月20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确认截止协议签订之日,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综合费及利息为164000元,双方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延期合同》,在该合同中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补充协议》的第二条第五项约定作为《房地产抵押借款延期合同》的补充条款。2015年1月21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延期合同》,约定两被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王雪霜名下位于五指山市解放路工会商住楼505房作为抵押物向申请人借款延期的担保,借款延期从2015年7月21日至2015年7月20日止,延期期间借款综合服务费为月2.7%,借款月利率为0.5%,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归还当金,抵押担保的范围与典当合同一致。该合同签订后,双方已办理抵押物他项权利的展期手续。但被申请人并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王雪霜名下位于五指山市解放路工会商住楼505房;请求法院裁定申请人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借款本息349900元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律师服务费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被申请人李崇正、王雪霜称,(2009)五证字第36号公证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申请人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涉诉公证文书公正错误,法院应当驳回其执行申请。双方签订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主要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房产抵押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涉诉房产的担保期限为两年,即从2010年1月27日至2012年7月27日,抵押物的诉讼时效再过2年,即至2014年7月27日止,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以《承诺书》方式要求对工会商住楼505房的担保进行抵押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月的27‰,但双方约定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月综合费为3.5%,高于该规定,约定无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当金为35万元,月综合费率为3.5%,即月综合费为35万元×3.5%=1.225万元高于35万元×27‰=0.945万元的要求。现申请人要求实际担保物权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五指山嘉德源典当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五指山嘉德源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帅英 qr9pzix8yszruyv9kq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案件唯一码

书记员  赖思琴 附:适用于本案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核:帅英 撰稿:帅英 校对:赖思琴 印刷:梁艺兰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2016年7月4日印制 (共印11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