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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2170号

李让玉与沈怀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李让玉,沈怀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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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170号

原告:李让玉,女,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叶斌田,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怀兵,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让玉与被告沈怀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让玉撤回对被告沈怀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六年��月四日

书记员  杨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