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170号
原告:李让玉,女,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叶斌田,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怀兵,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让玉与被告沈怀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让玉撤回对被告沈怀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六年��月四日
书记员 杨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