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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行初1407号

刘好武与伊川县嘉润置业有限公司、洛阳世伟(仁大)医院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好武,伊川县嘉润置业有限公司,洛阳世伟(仁大)医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9行初1407号原告刘好武,男,汉族,1950年12月5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伊川县嘉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豫港大道东段和新鹏路交叉口北。

法定代表人:申建芳,局长。被告洛阳世伟(仁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滨河新区志高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好武诉被告伊川县嘉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洛阳世伟(仁大)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好武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好武撤回起诉。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好武负担。

审 判 长  朱小航

审 判 员  姜军芳

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芳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