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9行初1407号原告刘好武,男,汉族,1950年12月5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伊川县嘉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豫港大道东段和新鹏路交叉口北。
法定代表人:申建芳,局长。被告洛阳世伟(仁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滨河新区志高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好武诉被告伊川县嘉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洛阳世伟(仁大)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好武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好武撤回起诉。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好武负担。
审 判 长 朱小航
审 判 员 姜军芳
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芳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