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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终283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公司、赵雪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公司,赵雪仙,林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816北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85471032-1。代表人方向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阳胜,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雪仙,女,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委托代理人郑建华,福建福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焰,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雪仙、林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5)马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5)马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25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袁文伟

代理

审判员  马 青

代理

审判员  陈秀瑜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