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8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军分区,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林欣,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东兴市。被执行人陈岩华,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军分区与被执行人林欣、陈岩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军分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林欣、陈岩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欣、陈岩华的银行存款2883466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新宇执行员 张祯奇执行员 黄剑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