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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执1182号

王文与潘树刚合同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潘树刚,王秀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1182号申请人王文,男,1951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潘树刚,男,1957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秀芬,女,1957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6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树刚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有存款(账号为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潘树刚在中国工商银行乌丹支行存款(账号为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志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杨延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