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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199号

曾纪汉、王乐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纪汉,王乐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199号申请执行人曾纪汉,男,1962年7月20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王乐平,男,197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井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王乐平未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纪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王乐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乐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曾纪汉支付130000元及总借款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案件在本院审理期间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乐平的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乐平、曾云夏(王乐平之妻)所有的位于国家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山大道184号ZW-Z2栋1-202室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为吉州00180149-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卫农

审判员  熊尹亮

审判员  匡慧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彭忠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