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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076号

绵阳富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市骏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绵阳富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市骏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川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绵阳骏宏净菜加工厂,荣红,谢会琼,荣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富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龙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绵阳市骏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荣红。被执行人四川川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荣红。被执行人绵阳骏宏净菜加工厂。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荣红。被执行人荣红,男,汉族,生于1969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谢会琼,女,汉族,生于1964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荣饶,男,汉族,生于1965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富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6)川0703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骏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川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绵阳骏宏净菜加工厂、荣红、谢会琼、荣饶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绵阳市骏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川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绵阳骏宏净菜加工厂、荣红、谢会琼、荣饶、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家虎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陆政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