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2执81号

肖忠荣与广州市景泓五金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忠荣,广州市景泓五金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81号

申请执行人:肖忠荣。

被执行人:广州市景泓五金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肖忠荣与广州市景泓五金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黄法长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景泓五金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向肖忠荣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6000。因广州市景泓五金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根据肖忠荣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温则全、赖倩茜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以及房产登记情况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鉴于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经申请人同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建军

审判员  刘 鑫

审判员  刘学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骆雪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