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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351-3号

申请执行人谢爱云与被执行人庞永智、山西康华投资有限公司、永济市鑫大百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爱云,庞永智,山西康华投资有限公司,永济市鑫大百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51-3号申请执行人谢爱云,女,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庞永智,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西康华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永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永济市鑫大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永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谢爱云与被执行人庞永智、山西康华投资有限公司、永济市鑫大百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爱云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永济市鑫大百货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晋MXD9**、晋MYC5**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晋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田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