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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执133号

马忠东与艾合买提.阿不都热西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忠东,艾合买提.阿不都热西提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马忠东,住哈密市。被执行人艾合买提.阿不都热西提。本院执行申请人马忠东与被申请人艾合买提.阿不都热西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哈三市民初字民一民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艾合买提.阿不都热西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忠东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艾合买提.阿不都热西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哈三市民初字民一民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 尼 瓦 . 司 坎 旦

审判员 库尔班.   艾比布拉

审判员 阿不都卡得尔阿不里米提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古丽尼沙 . 斯坎旦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