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马忠东,住哈密市。被执行人艾合买提.阿不都热西提。本院执行申请人马忠东与被申请人艾合买提.阿不都热西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哈三市民初字民一民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艾合买提.阿不都热西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忠东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艾合买提.阿不都热西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哈三市民初字民一民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 尼 瓦 . 司 坎 旦
审判员 库尔班. 艾比布拉
审判员 阿不都卡得尔阿不里米提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古丽尼沙 . 斯坎旦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