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1373号
原告:郭连发,男,汉族,1973年2月21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董井奎,男,汉族,1960年11月24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连发与被告董井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连发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董井奎与梅河口市吉乐乡吉乐木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款4.9万元予以冻结。原告郭连发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郭连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董井奎与梅河口市吉乐乡吉乐木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4.9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 水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靓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