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5刑初4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华北,男,1959年7月28日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高中文化,客运司机,住江西省瑞金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城县看守所。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华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华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朱华北驾驶闽G×××××大型普通客车从江西省瑞金市往福建省将乐县方向行驶,途径206国道石城县龙岗乡候车亭路段时,将被害人熊某1驾驶的赣B×××××二轮普通摩托车撞倒,造成熊某1受伤经送石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朱华北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熊某1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华北主动报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华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熊某2、邱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报告书,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被害人熊某1户籍及死亡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华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朱华北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华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赖红彦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熊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