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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异122号

林淑艳、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分公司与林淑艳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淑艳,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异122号异议人林淑艳。申请执行人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东十道3。法定代表人石模,负责人。被执行人林淑艳,女197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民丰楼14门10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天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淑艳返还原物一案中,异议人林淑艳于2016年5月24日对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提出书面异议。案件审查中,异议人林淑艳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项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林淑艳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景海

代理

审判员  史爱民

代理

审判员  臧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家骥 更多数据: